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先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执行人:陈亦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先立与被执行人陈亦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20)海仲案字第230号裁决,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该裁决内容:1、被申请人陈亦清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林先立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申请人陈亦清实际偿清之日止;2、被申请人陈亦清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林先立偿付律师费3000元;3、被申请人陈亦清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林先立偿付仲裁费11067元。执行费3111元由被执行人陈亦清负担。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亦清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亦清有银行存款2753元,本院已扣划并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发现被执行人陈亦清持有海南亦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该股权,现该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无法查找公司资产情况,不具备处置条件。发现被执行人陈亦清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豪泺牌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扣押到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定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和陈亦清居住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亦清名下有位于屯昌县屯城镇岳寨村委会第一经济社面积为260.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屯昌集用(2010)第XXX号】,因该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且系被执行人的家庭共有宅基地,目前亦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林先立,其认为上述财产难以变现,故要求法院暂时不处置上述财产。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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