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马**,男,汉族,19**年**月*日生,临县***,身份证号:14112419***。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0)晋1124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误工费共计***元。但被执行人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小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