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郝卫华,女,1979年10月 4日出生,汉族,住址周口市川汇区八一南路*号2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娄彦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周口市川汇区庆丰街北,文昌大道南奥兰天和家园6号楼*单元205,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李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周口市川汇区庆丰街北,文昌大道南奥兰天和家园6号楼*单元205,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郝卫华与被申请人娄彦请、李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郝卫华于2021年0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娄彦请、李永华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0221411611000402000004】,作为申请人郝卫华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娄彦请、李永华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郝卫华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