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一中集资三号楼1-503。
负责人:郭曰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刚,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铖潜,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甄德龙,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与被告甄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