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德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韶艳,北京东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刑诉〔2021〕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猛犯袭警罪,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猛于2021年5月27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园x小区东门外路边,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将六里屯派出所民警赵xx、辅警李x、秦xx打伤,后又在六里屯派出所大厅内将民警文xx、张xx打伤,致赵xx左肩软组织伤,辅警李x左小腿软组织伤、左上唇皮肤抓伤,秦xx腹部闭合性损伤,民警文xx双小腿软组织伤,民警张xx阴囊外伤、会阴部外伤、双侧睾丸挫伤、双大腿软组织伤,经鉴定均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黄德猛后被当场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德猛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辩称
被告人黄德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猛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德猛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故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德猛之辩护人所提出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德猛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