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萍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马作东口。
法定代表人:王翠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悦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海林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萍鑫物资有限公司、王翠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1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海林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代海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代海林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