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汤常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审被告: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审被告:卢庆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汤常宝与原审被告程磊、卢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皖0406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