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国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秦家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邓国斌与秦家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230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秦家祥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邓国斌已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秦家祥支付邓国斌48,500元及利息、诉讼费419元、执行费62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秦家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秦家祥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865.27元已扣划并支付完毕,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到被执行人秦家祥户籍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秦家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秦家祥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邓国斌。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支付邓国斌48,500元及利息、诉讼费419元、执行费627元。扣除执行费627元后已兑现7,238.27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1,680.73元。申请执行人邓国斌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秦家祥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30执1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