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小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

委托代理人:孙志鑫,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林跃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

被执行人:林壁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

被执行人:林秋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林小群与林跃洪、林壁娜、林秋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确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5000元;付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184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先后二次查询,另向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揭阳市揭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林壁娜、林秋隆在有关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实施了冻结及扣划,共扣划了1733.56元,并已转交还申请执行人;登记在被执行人林跃洪名下有粤V×××××号捷达牌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壁娜名下有粤V×××××号帕萨特牌汽车、粤V×××××号别克牌汽车,上述三车辆已被本院裁定查封、扣押,但未能实际扣押到案。2020年5月26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林跃洪、林壁娜、林秋隆有能力而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林跃洪、林壁娜、林秋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6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魏壮文

审 判 员  洪丽辉

代理审判员  方洁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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