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克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平坝县。 被告:余完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克俭与被告余完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周克俭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现原告周克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克俭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周克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