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国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申请执行人:宁丽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执行人:苏顶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执行人:苏尚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国盛、宁丽萍与被执行本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2020)闽04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国盛、宁丽萍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申请执行金额250000元及利息,现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苏顶峰、苏尚财发出限制消费令。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存款,该金额达不到申请执行标的3%,且不足1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苏顶峰名下的车牌号为闽G×××××名爵牌轿车,于2020年1月6日转移;被执行人苏尚财名下的车牌号为闽G×××××江淮牌轿车,于2020年3月27日转移被。

4、本院通过到建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无林权、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苏顶峰、苏尚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目前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期间,无法实际采取拘留措施。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除了已经转移的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闽04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