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邵建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梁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无业,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孔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无业,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王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蔡瑞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无业,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廖淼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熊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无业,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杨得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无业,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执行人:梁志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无业,住广东省吴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邵建团、邵建团、梁奕、孔毅、王宇斌、蔡瑞群、廖淼波、熊德华、杨得昌、梁志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32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建团、邵建团、梁奕、孔毅、王宇斌、蔡瑞群、廖淼波、熊德华、杨得昌、梁志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邵建团、邵建团、梁奕、孔毅、王宇斌、蔡瑞群、廖淼波、熊德华、杨得昌、梁志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建团、邵建团、梁奕、孔毅、王宇斌、蔡瑞群、廖淼波、熊德华、杨得昌、梁志涛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9)新432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追缴违法所得930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毅退赃款150000元、被执行人熊德华退赃款50000元、被执行人王宇斌退赃款1500元、被执行人梁奕退赃款12000元,合计退赃213500元。
本院对随案移送的没收物品进行评估拍卖,其中被执行人梁奕名下IPhone银色128GB手机以693元成交、被执行人廖淼波名下OPPPR11S红色4+64GB手机以364元成交、被执行人杨得昌名下IPhone6银色4+6GB手机以382元成交、被执行人杨得昌名下Oneplus银色6+64GB手机以383元成交、被执行人王宇斌名下HonorLLD-AL30黑色4+128GB手机以529元成交、被执行人名下梁奕小米Mi5金色32GB手机以241元成交、被执行人梁志涛名下魅族V8黑色手机以265元成交,合计成交2857元。
本院执行到位总计216357元,其中176105元已经发放给18位被害人,剩余40252元由于其他15位被害人无法联系暂时提存。剩余714343元被执行人邵建团、邵建团、梁奕、孔毅、王宇斌、蔡瑞群、廖淼波、熊德华、杨得昌、梁志涛一直未履行。
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委托他院对被执行人邵建团、邵建团、梁奕、孔毅、王宇斌、蔡瑞群、廖淼波、熊德华、杨得昌、梁志涛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熊德华名下有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下落不明,查明被执行人熊德华名下武昌区×××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位于东湖国际×××的房产为唯一住房;查明被执行人廖淼波名下位于岳阳市开发区太阳建材市场的店面已注销;查明被执行人邵建团名下广东省电白县海丰水产鱼粉厂已注销;查明被执行人梁奕名下有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下落不明;查明被执行人蔡瑞群名下有本田摩托车(×××),已被本院查封,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邵建团、邵建团、梁奕、孔毅、王宇斌、蔡瑞群、廖淼波、熊德华、杨得昌、梁志涛无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邵建团、邵建团、梁奕、孔毅、王宇斌、蔡瑞群、廖淼波、熊德华、杨得昌、梁志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合议庭合议,院长审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