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盐新疆昆阳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创五路东3号院。
法定代表人: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国,该公司运营部部长。
被申请人:克州德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帕米尔路水利局5号楼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朱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朋,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中盐新疆昆阳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克州德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盐新疆昆阳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州德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5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中盐新疆昆阳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克州德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盐新疆昆阳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克州德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50000元(申请保全标的额)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被申请人克州德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5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党 宁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赛米江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