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佐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与原告胡龙系父子关系。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城步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兴业路6号。
负责人:杨恢卓,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时,湖南屈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文,该分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胡龙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城步县供电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