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京通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耀东,公司经理。
代理人:王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重杰,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京通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京通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北京京通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100万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损失48555.55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了《仓储物流项目合作协议》;按照该合作协议的约定,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用人民币100万元。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应确保合作项目首期200亩以上土地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土地招拍挂所需的所有相关的政府批复;首期200亩以上土地的仓储物流项目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项目开工许可证办理。原被告双方应严格遵守合作协议的各项约定,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全部损失。非因原告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告应退还基于合作协议约定已收到的项目公司支付的相关服务费。
然而,直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并未能够推进合作项目的实施,也未能确保首期200亩土地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土地招拍挂所需的所有相关的政府批复,更没能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首期200亩以上土地的仓储物流项目开工许可证办理。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使得原告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巨额的利息损失。
本院查明
鉴于上述事实及法律的柑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法庭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通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交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西藏京通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仓储物流项目合作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服务费100万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19元,由被告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