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252号01号楼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640867645。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该公司办公室主办。 被执行人:福州兵马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后门里122号1991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64125689W。 法定代表人:梁兴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兵马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民终682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福州兵马传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36164.38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兵马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州兵马传媒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州兵马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州兵马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州兵马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3、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州兵马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福州兵马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福州兵马传媒有限公司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21年7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大松 审判员  林铭伟 审判员  赵景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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