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三里111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鑫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世纪花苑6-4-402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利,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勇,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鑫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6元,减半收取计6433元,由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绪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