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殷迎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秦玲与被告殷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秦玲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秦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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