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殷迎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秦玲与被告殷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秦玲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秦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