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负责人:刘建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与秦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确定秦芳芳于调解书生效后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款项19744.82元(已履行8000元),案件受理费252元由秦芳芳承担。因秦芳芳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4月8日、5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人行开户、自然资源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轮候查封)、无住房公积金。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期躲避执行,至今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
六、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此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芳芳欠债较多,长期躲避执行,查无可执行的财产。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