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阮孝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阮孝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阮孝宗在60×××7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86.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阮孝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60.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仲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