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美琦。

法定代理人武金花。

被告连金生。

审理经过

原告连美琦诉被告连金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美琦的法定代理人武金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连金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的母亲武金花和被告连金生于****年**月**日在阜新市太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原告连美琦由武金花抚养,被告连金生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直至付到独立生活为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只给过4300元的抚养费。原告今年已经十一周岁了,已经上六年级,明年就需要上初中。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的300元已经远远不够孩子连美琦生活和学习。为了能给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特请被告抚养费调整为每月2000元。并给付所欠子女抚育费30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连金生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武金花与被告连金生于****年**月**日在太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连美琦随武金花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被告在离婚后只给付原告4300元子女抚育费,其余子女抚育费至今未付。经计算至2018年6月被告共欠付原告子女抚育费305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子女抚育费30500元,并自2018年7月起增加子女抚育费至每月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太平区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多少由双方协议;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被告在离婚后未全额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未尽到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现女儿要求父亲给付所欠的抚育费30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随着女儿年龄增长,费用也日渐增多,女儿提出增加子女抚育费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主张数额过高,酌情支持每月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连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美琦2018年6月前所欠子女抚育费30500元。

二、被告连金生自2018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连美琦子女抚育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连金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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