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欣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U区49号。
法定代表人:史小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琼,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诚豪,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452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结城正博(YUKIMASAHIR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文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欣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4446.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沪72民初55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2020年10月13日,原告以被告已向法院代管款账户转入保全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上海欣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4446.4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