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翠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侠,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计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北田镇北田村商业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榆次法律服务处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王翠花与被告韩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侠、马悦,被告韩计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三妹的小姑子。2018年5月,被告通过原告的妹妹向原告借款。2018年5月10日原告从银行支取现金103000元,连同家里备用现金2000元共105000元交给被告。因为是亲戚关系,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交付现金时有原告二妹在场并拍照。2018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先是以没有能力拖延,后以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为由拒绝还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所述民间借贷不存在,所涉及的款项是投资到MBI资金盘项目的投资款,当时原告还赚了6370元利润。后来项目失败了,钱也都回不来了,原、被告都是参与者,大家的钱都损失了。根据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原告投资到平台,应当向MBI平台方追要,推荐人王翠叶得了推荐奖励,被告并没有得推荐奖励,王翠叶应该对原告投资款负责,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当驳回起诉。再有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是投资类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适用法律关系错误,应当驳回起诉。原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诉讼手段,以占有被告财产为目的,属于虚假诉讼,应当移交公安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并追究证人的欺骗法庭的法律责任。再有该MBI项目资金拆分盘项目所涉及人员众多,老板卷款跑路涉及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很多人都报案了,公安正在侦查中,本案也应当移交公安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提出2018年5月10日被告向其借款105000元,因系亲戚关系,未出具借条。为证明借款事实,原告提供其丈夫郑保元银行账户明细一份,证明2018年5月10日原告支取现金103000元;提供被告与李某到其家中现场照片一支,照片显示被告与李某在原告家中点钱画面;原告还提供其儿子郑英杰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了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系原告妹妹,王某表示2018年5月10日其到原告家中,看见被告和一男士正在点钱,心中疑问,便拍照一张,其二人离开后,经其询问,原告说是借钱的。原告当庭陈述其是在被告在场时告诉证人被告是来借钱的。

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当时因原告要投资注册MBI资金拆分盘项目,其与李某到原告家中帮忙注册账户,所有款项均由其二人帮忙注册投资到MBI项目中,被告提供其分别与证人李某、案外人张燕青、原告、原告儿子郑英杰、原告儿媳辛芳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李某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聊天记录记载了聊天双方关于挂单、回款、操作等的聊天记录。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表示2018年5月10日其与被告到原告家中帮助原告注册账户,共注册两个账户,一个是原告儿媳辛芳35000元,一个是原告儿子70000元,合计105000元,并非被告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向其借款,所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银行账户明细、现场照片不能证明被告当时在原告家中是进行借款;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未提到款项为借款;关于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与原告系姐妹关系,且王某表示系在被告离开后,从原告处听说被告是进行借款,为原告单方陈述,证明力不足,且原告当庭陈述与证人陈述有出入。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且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确实参与投资了MBI项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被告借款事实负有举证义务,现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王翠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翠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堉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香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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