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崇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告:马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了原告何崇荣与被告马建军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崇荣诉称,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双方合作的博乐市兴博市场改造项目现已经施工完毕,后起诉至博乐市人民法院经调解,博乐市百合汇商贸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完毕,扣除支出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盈利392800元,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达,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崇荣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92元,减半收取3596元,退还原告何崇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