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海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朱时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临沂新时光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社区****楼101(荣庆物流园)
被申请人:徐州市轩畅运输有限公司,地,地址:沛县龙固镇中二居**/div>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苏0324财保153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朱时渠驾驶的鲁Q×××××/苏C×××××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现因被申请人朱时渠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朱时渠驾驶的鲁Q×××××/苏C×××××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现停放在睢宁县辉煌停车场,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秀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倪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