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贵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常庆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贵祥与被告常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被告常庆荣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本院仍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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