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贵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常庆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贵祥与被告常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被告常庆荣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本院仍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