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世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新疆中汇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负责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君,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世才与被告新疆中汇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丁世才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丁世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丁世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丁世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