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朱**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秦振华与被告朱**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秦振华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秦振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振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