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宇达青铜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夏县宇达青铜文化产业园(夏县水头镇三贤庄东北角1000米)。 法定代表人:卫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张某2,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右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曾用名:右玉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右玉县宝宁东街。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宇达青铜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右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宇达青铜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宇达青铜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宇达青铜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8元,由原告山西宇达青铜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璇 书记员 樊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