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海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黄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海彬与被告黄芳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26日,原告朱海彬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海彬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海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