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告:宁阳县泗店镇卫生院,住所地宁阳县泗店镇泗店路。 法定代表人:董如涛,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波与被告宁阳县泗店镇卫生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刘波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计1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永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