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肖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海江与被告肖永利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宁海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宁海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