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欢,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聂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被告:聂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法定代理人:汤某,女,1987年11月13日出成,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系聂某1母亲。
被告:聂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法定代理人:汤某,女,1987年11月13日出成,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系聂某2母亲。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被告:文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聂某3、李某、聂某1、聂某2、王某、文某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