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阳银河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飞龙大道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551636101R。 法定代表人:曾邵飞,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桥,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710167873(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杜文兴,男,生于****年**月**日,住内乡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南阳银河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文兴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杜文兴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南阳银河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493.55元及利息(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南阳银河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杜文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南阳银河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内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无股票(股权)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银河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杜文兴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银河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继普 审判员  孙仲杰 审判员  程 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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