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回增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增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吴国兴,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王桂兰,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回增明与被告吴国兴、王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吴国兴、王桂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回增明不能提供被告谢吉华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谢吉华的送达地址,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回增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