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现住石楼县。 被告:刘×,现住石楼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保荣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呼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