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立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维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尹立娟诉被告王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立娟、被告王维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8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1.5万元借条一枚,借条约定此款于1年内还清。2018年7月份,被告还款3000元,尚欠1.2万元。以后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一直未给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的事情属实,2018年7月份偿还原告3000元,还欠原告1.2万元。同意偿还原告1.2万元及利息,现在没钱还不上,明年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1.5万元借条一枚,借条约定此款于1年内还清。2018年7月份,被告还款3000元,尚欠1.2万元。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以后还款3000元,对此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并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枚予以证实。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借条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剩余欠款1.2万元。逾期应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维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尹立娟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