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执行人:江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执行人:刘红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桂香与被执行人江加伟、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查明江加伟名下有三套位于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利海亚洲国际房产,分别为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6号楼6-1307号、利海•亚洲国际6号楼6-1312号、利海•亚洲国际6号楼6-1317号,本院已依法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根据查控反馈上述查封房产已被闽侯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目前本院为轮候查封状态,本院已发函向其参与分配,待后续财产处置变现后若有财产可供分配本院将另行通知
4、本院也对刘红星、江加伟作出不准出境报备,通报备案期限为2021.2.4-2022.2.3,若需续行报备刘红星、江加伟不准出境申请需提前1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结案。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对发现的名下财产采取措施,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更多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