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语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骁,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桂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现在河北省保定市冀中监狱五监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语涵与被告吴桂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王语涵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语涵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88元,减半收取计30844元,由原告王语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