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梅,女,住襄垣县,系原告母亲。
被告: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
审理经过 原告赵振军与被告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振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县占用原告土地的事实(补偿款留存被告账户),判令被告支付移动建基站占地补偿款11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2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襄垣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签订《襄垣县寨凹基站场地租赁合同》,占用原告寨凹自留地,租赁时间为2013年-2023年,租期为10年,土地补偿款共计11000元。原告土地被移动公司占用后,2013年12月3日已将补偿款打至被告账户,多年来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2017年12月20日,被告单位负责人康迎兵出具凭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但迟迟没有兑现诺言。原告几年来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没有给原告支付补偿款。原告认为,被告不按约定履行支付土地补偿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立案审理,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的诉讼目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自留地出租引发的纠纷,现行法律对农村自留地的规定较为原则,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均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自留地的方式和自留地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自留地制度主要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自留地经营权的具体内容未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对其进行法律评价,此类纠纷宜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调处,而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振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退还原告赵振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