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净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颖,临汾市尧都区乡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赵凌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告:李光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荣(李光亮妻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浮山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斌,山西二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侯净净与被告赵延安、李光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侯净净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侯净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侯净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 文 审判员 孙艳丽 审判员 李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