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美,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903134885,汉族,住如东县洋口镇六份头村十七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龙,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包维新,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211209619,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江山路*号星苏花园*幢*室。
审理经过
原告张建美与被告包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建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8元,减半收取3549元,保全费2453元,合计6002元,由原告张建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