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子超,男,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郭士龙,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孙影,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子超与被告郭士龙、孙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子超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子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子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子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