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张英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XXXX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七万元,现在雁南监狱服刑。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朝阳,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向英果,曾用名向英武,绰号“木牛”、“牛哥”,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溆浦县。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XXXX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执行人:夏坤,绰号“三爷”、“坤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溆浦县观音阁镇政府综治办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溆浦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执行人:邓修战,绰号“二哥”、“娘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溆浦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五千元。
被执行人:向忠青,曾用名向春,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溆浦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XXXX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执行人:吕军,绰号“三瞟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XXXX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执行人:邓龙刚,绰号“弄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执行人:舒采朋,绰号“光脑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执行人:向祚阳,绰号“老坨”、“坨儿”,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罪、聚众斗殴罪、XXXX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执行人:谢伯潮,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本科文化,原溆浦县人大财经委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溆浦县。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执行人:张文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溆浦县工商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溆浦县。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异议人张英良及被执行人向英果、夏坤等人财产刑一案中,异议人张英良对本院扣划张英良人交纳在溆浦县XXXX局的保证金72万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张英良称:法院在判决时已冻结异议人存款70余万元,此款已抵扣异议人罚金67万元,异议人罚金已全部交清。现法院在执行(2020)湘1281刑初47号生效刑事判决的过程中,又从溆浦县XX局划走了异议人和被执行人邓修战、向英果、向忠青等四人共同缴纳的新农贸市场项目保证金360万元(项目股份明细:向英果和向忠青占50%、张英良占20%、邓修战30%),其中异议人交纳了72万元保证金,该财产属于异议人合法所有,贵院应解除对该财产的执行,故请求法院依法将多扣押的72万元现金返还给异议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异议人张英良与被执行人向英果、夏坤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开设赌场罪、包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转让土地罪,XXXX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湘1281刑初47号刑事判决,其中第二项判决: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怀中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张英良的假释。被告人张英良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XXXX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七万元。张英良、向英果、夏坤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14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2刑终239号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2020)湘1281刑初47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根据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于2020年11月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2020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20)湘1281执1039号执行裁定,裁定:“划拨向英果、张英良、邓修战、向忠青交纳在溆浦县XXXX局(原溆浦县XX局)关于观音阁农贸市场项目的定金(保证金)3600000元。”并向溆浦县XXXX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溆浦县XXXX局接到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将该款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根据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向英果、张英良、邓修战、向忠青的涉财产部分已执行完毕,从溆浦县XXXX局扣划的3600000元已上缴国库1966061元,尚有1633939元应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从溆浦县XXXX局多划拨的钱是直接退还给异议人还是退还给协助执行单位溆浦县XXXX局。为打财断血,本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划拨张英良、向英果、邓修战、向忠青交纳在溆浦县XXXX局(原溆浦县XX局)关于观音阁农贸市场项目的定金(保证金)3600000元,用于执兑财产刑,张英良、向英果、邓修战、向忠青涉财产刑强制执行完毕后余款1633939元应予以退还,但因该款是从协助执行单位溆浦县XXXX局扣划,而溆浦县XXXX局收取该款项系项目保证金,是异议人张英良等人用于交纳相关规费,故该剩余款项应退还给观音阁农贸市场项目的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即溆浦县XXXX局,异议人要求直接退还给其本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张英良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