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得合拉,男,藏族,甘肃省碌曲县,已死亡。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某某,男,藏族,甘肃省碌曲县人,牧民,现住甘肃省碌曲县。系原告得合拉女婿。

被告:尕藏加,男,藏族,甘肃省碌曲县人,现住甘肃省碌曲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得合拉与被告尕藏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3万元,自2017年7月13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按每月1.5%计算;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3日,被告以其经营的碌曲县某某砂石厂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分别出具了两份借条,均约定利息为每月1.5%,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前原告诉讼代理人称原告已去世。经本院查明,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应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而公民死亡后即丧失诉讼权利能力。现本案原告于立案前死亡,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得合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晓 刚

审 判 员 才 让 草

人民陪审员 马海麦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魏 彩 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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