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长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独树镇三里堡村三里堡*号。 被告:李松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长林与被告李松强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林出于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长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长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合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