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党秀华,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党顺模,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耶晓红,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党秀华与被告党顺模、耶晓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党秀华于2021年6月9日以二被告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秀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秀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党秀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