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志勤,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维持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的(2007)兰铁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志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8年11月5日入监服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提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志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志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志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