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2480U,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北侧(广场丽苑东侧)。
法定代表人:莫天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健龙,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高海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米娟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李小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高海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居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高永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居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王文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居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海兵、米娟娟、李小虎、高海兰、高永红、王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状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因需长期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工资及公积金用于偿还本案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1122执25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