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绿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北工业小区16-5。 法定代表人朱俊杰,江苏绿能太阳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广文,江苏绿能太阳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曲塘金鼎宾馆,住所地曲塘镇曲雅桥北桥口。 经营者王小军。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绿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公司)诉被告曲塘金鼎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绿能公司诉称:2013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宾馆客房洗浴热水系统的协议,合同价为38000元,后原告按约施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仅给付28800元,余款920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200元、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状列写的被告的信息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绿能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凤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晓翠